職業勞工組
凡參加本市現職之職業工會滿4 年以上(計算至109 年12 月31 日
止,另新成立未滿4 年之工會勞工不在此限),且未擔任該工會及
其他工會、工會聯合組織之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(常務監事)
以上之職務(包含理事長、副理事長),有下列事蹟者,得參加本
市模範勞工之選拔:
1. 勞工從事本業之服務年資及對職業之認同,有具體事蹟或經考
核獎勵有案者。
2. 從事工作態度負責、盡職,對本職工作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
核獎勵有案者。
3. 對本業工作知能、技能之提昇、創新或改善之優異表現,且有
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。
4. 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,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
案者。
5. 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,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
者。
推薦單位及方式:
(一) 職業勞工組:
1. 本市立案1 年以上且會務運作正常(109 年度有召開會員大會或會
員代表大會並報送會議紀錄備查)之基層工會最多推薦1 名,會員
人數如超過1,001 人者,得推薦1-2 名,會員人數如超過2,001 人
者,至多得推薦3 名。
2. 本市工會團體依規定推薦者及經評審前3 名者,於本市110 年模
範勞工表揚大會公開表揚。